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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