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中国人民财**山市电业支公司与平顶山**有限公司、钱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何**于2015年1月19日向平顶**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钱留、平顶山**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山市电业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0714.14元。平顶**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何**、中国人民财**山市电业支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何**及中国人民财**山市电业支公司均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电业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何龙*撤回上诉;

二、准许中国人民财**山市电业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9元,减半收取1509.5元,由何龙*负担725元,由中国人民财**山市电业支公司负担78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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