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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明港镇龚庄村杨楼村民组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明港镇龚庄村杨楼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2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明港镇龚庄村杨楼村民组的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265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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