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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绿**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源绿**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付于2015年4月17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济**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济源绿**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源绿**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源绿**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济源绿**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9元,减半收取2919.5元,由上诉人**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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