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诉被告郑州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负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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