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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姜*当庭填写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本院按照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送达地址向原告邮寄传票通知其到庭,未能被原告姜*实际接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依照原告填写的地址确认书邮寄传票通知其到庭,未能被原告姜*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并参照《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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