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诉被告郑州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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