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爱*诉被告郑**属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爱*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任**。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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