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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郑州市中原鑫峰门窗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航海路与紫荆山路向南商城遗址安置小区,属于郑州**区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白寨村委对面,属于郑州**法院管辖,故荥**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此要求将此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营业执照上显示被告经营场所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白寨村委对面,而本案所涉的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提交的2013年3月31日被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门窗施工劳务合同中第十条第二款内容为“如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属于约定管辖,而甲方所在地为郑州市中原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郑州**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至郑州**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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