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甲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认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崔**。婚后由于双方闪婚不了解,双方价值观、脾气性格严重相悖,经常生气吵架,同时被告父母经常袒护教唆被告,致使后来产生严重的纠纷,伤害了双方个人感情及双方家长感情,实属婚姻感情基础破裂,无法再维持婚姻生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将双方婚生子崔**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月收入的20%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男孩18岁止;3、请求本着公平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5、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家庭肉体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原告崔**在被告郭某某尚处于分娩后一年内起诉离婚,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