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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郑**与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郑**(以下统一简称为原告)与被告鲁*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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