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常**、常**、常文风、常花风、诉被告常**、中原新区庙王片区改造拆迁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五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常**、常**、常文风、常花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常**、常**、常文风、常花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