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日受理后,原告肖*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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