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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日受理后,原告肖*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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