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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朱**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保安、被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刑利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张**、儿子张**,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依法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婚生女张**均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3、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同村,认识时间较长,从2009年农历10月份开始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子一女,充分说明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有相当深后的感情;如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结婚前系同村,2009年农历10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一女取名张*乙;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对此,原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两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据,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虽产生一些矛盾,但无大的矛盾冲突,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也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给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郭*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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