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益公司与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黄**、孙**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黄**、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