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人民政府、被告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漯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