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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诉被告王**、代红燕、向*金融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诉被告王**、代红燕、向*金融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未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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