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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马**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与被告马**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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