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申**与被告马**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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