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杨**南阳**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杨*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南阳**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对南阳**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650元,由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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