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濮阳市**预先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初步达成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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