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初步达成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程某某二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迟**与濮阳县化工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耿*与濮阳博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中粮面业(濮阳**任公司、第三人鹤壁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濮阳县化工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濮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甘**、常军强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被申请人濮阳**民医院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