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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被申请人濮阳**民医院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濮阳**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2)濮中法民三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河**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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