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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葛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12月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女王*甲。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的种种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说不属实,被告一心一意对待原告。原告现在经常因为忙工作疏于照顾家庭,被告对原告的工作大力支持。被告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愿意同原告继续生活,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12月14日在原濮阳市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8月9日婚生一女王某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年并婚生一女,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婚姻生活中,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增强家庭责任感,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与支持,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并按规定在递交上诉状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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