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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责任公司与河南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高**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司)广告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河南高速于2012年7月6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解除河南高速、汉**司于2005年9月27日签订的《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协议》、2006年12月11日签订的《高速公路广告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和2007年12月17日签订的《高速公路广告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2、汉**司向河南高速支付拖欠的广告经营权转让金36254200元及利息4918446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起诉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息合计41172646元;3、汉**司按约向河南高速移交全部己建的广告设施(包括各种不同形式的广告设施)其所有权归河南高速所有;同时,返还河南高速原建的广告设施。4、本案诉讼费用由汉**司承担。汉**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河南高速于2012年7月3日做出的解约行为无效。2、河南高速恢复其擅自拆除的广告塔位,并停止损害汉**司独家经营权的违约行为;3、河南高速赔偿汉**司经济损失600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高速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18日作出(2012)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河南高速、汉**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高速的委托代理人丁香、李*,汉**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2)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预收河南高**责任公司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0元,河南汉**限公司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565元,分别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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