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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聚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聚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徐*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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