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展有限公司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