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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