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南阳海**限责任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阳海**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南阳海**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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