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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培植与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司)与被上诉人施培植合同纠纷一案,施培植于2014年7月29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锦**司偿还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暂按本息4857446.4元,之后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锦**司承担。2014年8月6日,河南省**人民法院作出(2014)宛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审理。2015年4月10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锦**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司委托代理人高**、温**,施培植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施培植与锦**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未进行全面审查,且对涉案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认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河南**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66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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