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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南阳村**限公司卧龙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南阳村**限公司卧龙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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