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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有限公司与郭**、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被上诉人郭**、林**及委托代理人贾相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4435元,退还上诉人南阳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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