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太平财**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太**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朱**于2010年12月29日向南阳**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太平财产**中心支公司支付朱**保险赔偿60000元,且支付利息,并负担诉讼费。南阳**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宛龙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朱**不服原裁定,于2011年10月16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梅**,被上诉人太**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起诉请求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中心支公司支付其保险赔偿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原审法院以“朱**在本案中并未支付赔偿金,因交通事故并未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裁定驳回朱**的起诉不当,应作出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阳**民法院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