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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通用机器厂与耿**、漯河**备中心及漯河市国土资源局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通用机器厂(以下简称源汇区机器厂)与被上诉人耿**、被上诉**储备中心及漯河市国土资源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初字第0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源汇区机器厂的法定代表人杨**,被上诉人储备中心和被上诉人国土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第三人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马**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耿**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按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漏列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初字第023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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