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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月13日在召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5月,双方儿子李*乙出生,2014年9月,双方女儿李*丙出生。原、被告双方在婚后的生活中,一直矛盾不断,经常发生口角,感情沟通困难,加上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相处也一直不融洽,双方夫妻感情基础也没能建立起来。2015年9月22日,被告因怀疑原告有外遇,回到其父母家中,在当天晚上11点多,原告去被告家看望被告,但是,被告父母带着十四、五个人不由分说将原告暴打一顿,致使原告在医院住院一周进行治疗,因被告父母等人殴打的是原告的头部和脸部,原告现在虽己出院,但经常性头晕和头痛。被告及其父母的暴力行为,致使原被告双方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基础彻底坍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及其父母殴打完原告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虽口头上同意离婚,但提出很多苛刻条件,原告对其条件无法接受,双方协商离婚不成,只得通过法院与被告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在生活中一直摩擦不断,被告对于夫妻之间出现的问题,不是理性加以解决,而是采取暴力手段,严重伤害了原告,对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侵犯,双方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和婚生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答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诉不实,首先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并没有经常发生口角、矛盾不断这种现象出现。被告与原告的父母也没有相处不融洽,原告的母亲虽然说一直有病,但是被告并没有嫌弃过,关系总体上还是不错的。原告有外遇并不是被告的猜疑,而是因为原告找了致尚健身房的一个员工。被告生气回到父母家中,这也是作为一个女人生气之后所能做的,被告的父母确实是打了原告,但是被告的父亲作为长辈教训晚辈,这也是人之常情,让孩子向好的方面发展,家庭变得和谐,也是父母所盼望的事情。另外在这件事发生之后,原告诉状中说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这是没有的,原告一次也没有与被告协商过离婚,原被告已经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给双方一次机会,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所以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月13日在召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7月5日,婚生儿子李*乙出生,2014年11月20日,婚生女儿李**出生。原、被告婚后分期付款购买一辆东风本田CRV的车,车辆首付110000元,分期三年付款,现在付了一年七、八个月了。被告主张双方婚后财产还有村后园的一处房子,地下一层,地上一层,还有承包的砖厂及里面盖的办公的厂房,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原告主张婚后共同债务借其姐90000元,被告庭审中仅认可知道原告借他姐姐1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己生育有两个孩子,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基础牢固。虽然在家庭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的父母亲不能冷静处理子女之间的矛盾,但该事件不能直接认定原、被告夫妻的感情确己破裂,为了一个完整的家庭,也给双方儿女一个良好的生活成长空间,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本案中原告起诉的理由不符合婚姻法认定夫妻感情己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视为上诉人未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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