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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于向*、李**、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于向*、李**、于**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于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本院无权管辖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于**提出的异议,涉及主管和管辖两个方面。

关于是否归法院主管的问题。原告与被告于**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书中约定“因为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郑**委员会裁决”,后双方因合作意向发生纠纷,已协商解决,并于2014年4月10日达成协议,现双方系因2014年4月10日的协议发生纠纷,而对该纠纷并未约定仲裁解决的方式,故被告李**、于**对本案不属法院主管的异议不成立。

关于是否归本院管辖的问题。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但约定须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原告提供的2014年4月10日的协议书第七条中“可向荥**法院起诉”,违反了协议管辖须作出唯一选择的规定,属无效约定,故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的规定,由郑州**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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