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平国顺诉被告张*、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国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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