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与张*、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平国顺诉被告张*、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国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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