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生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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