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荥阳市支行与荥阳**炼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荥阳市支行与荥阳**炼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荥民二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荥阳**炼厂于1999年1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除本案借款时提供的抵押物除尘器、热风炉外,荥阳**炼厂再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荥阳市支行表示被执行人荥阳**炼厂提供的抵押物除尘器、热风炉损毁严重,已无实际评估、拍卖价值,荥阳**炼厂于1998年之前就已停产,该厂已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法院按执行程序依法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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