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王**、第三人马**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禹群超、第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离婚)。原告因做生意,在2012年多次向被告借款,期间原告通过现金及转账等形式陆续就所借款项进行了部分归还,而被告却对原告所出具的部分借据不予归还,截止2014年5月29日,原告下欠被告借款约10万元左右,对此第三人并不知情。在上述借款出借后,由于原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被告一直采用各种手段向原告催要,2014年5月29日,在被告的不断威逼下,原告在被告事先准备好的一份还款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在被告的要求下,找到第三人,要求第三人也签上了名字。2015年5月,被告以该协议向贵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原告偿还被告借款118万元。原告认为,该还款协议上显示的借款数额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原告事实上已归还了被告大部分借款,被告强行要求原告签订的协议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该协议在客观上显失公平,为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还款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原告不享有撤销权。1、双方在签订还款协议时,不存在胁迫行为,2014年5月29日,被告没有威逼或胁迫原告签订还款协议;2、如果原告认为威逼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29日之前,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仍不享有撤销权;3、还款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对借款行为的确认,说到底还是民间借贷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之说;4、原告及第三人在还款协议签订后,已经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也可证明签订还款协议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二、原告在诉状中列明第三人无法律依据,并且有胁迫第三人参加诉讼之嫌。三、原告诉称“部分借据不予归还”,“截止2014年5月29日原告下欠被告借款10万元左右”不属实。2014年5月29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之前,原告借被告的款项有很多笔,有借有还。2015年5月29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再次以协议的方式对借款未还数额进行了确认,并且原告及第三人根据此协议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2015年4月28日,在本案被告起诉本案原告及第三人还款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要求偿还的款项也是其中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2015年5月29日签订协议前原告已经归还的款项,被告都已将借据交给原告。故原告所诉“部分借据不予归还”,“截止2014年5月29日原告下欠被告借款10万元左右”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马**与郑**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4月离婚,离婚时没有共同债务。在离婚后的2014年上半年,一个陌生人到马**单位,说他叫黑**(现在诉讼中的王**),郑**欠他钱。马**告诉王**,自己和郑**已经离婚,郑**的事其不知道。后来王**经常到马**单位去纠缠,并打电话发短信骚扰,说他是荥阳黑社会的,手下有小弟几十个,严重影响了答辩人的工作生活。2014年5月29日,马**在上班期间接到郑**的电话,说希望现在见到她,在荥阳市区见到郑**时,在场的除郑**外,还有王**等数人,王**让马**在其带的一份还款协议上签字,说只要其在还款协议上签字,以后就不会纠缠马**,若不签就派人天天跟着,让其不能工作。马**看当时郑**的表情是复杂的,像被胁迫的样子,考虑到郑**当时的处境,又想到自己是个单身女人还带着未成年的孩子,整天被人纠缠、被人身威胁已经造成不好的影响等因素,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在王**提供的还款协议上签了字。马**还被王**短时间限制过人身自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于2002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22日登记离婚。原告曾于2012年多次向被告借款,并陆续归还了部分款项。2014年5月29日,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黑二东乙方郑**、马**双方确认乙方因经营需要原借用甲方现金共计118万元整,现因乙方经济困难,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还款协议,遵照执行。一、乙方若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还款,甲方同意乙方只归还118万元本金中的80万元整,其余借款予以放弃,如乙方不能按时还款,则乙方仍按照借款本金118万元予以归还,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标准计算利息。二、乙方承诺自2014年6月1日起每月30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甲方10万元,共计支付8个月80万元整。三、若乙方违约,甲方可通过诉讼向乙方主张权利,由此导致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乙方承担。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甲方:黑二东乙方:郑**马**。2014年5月29日”。

还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及第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计偿还被告借款45万元。2014年12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收据今收到郑**还黑二东借款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收到人黑二东,2014年12月31日。”后因原告及第三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王**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及马**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2015年5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的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原借款仅有118.50万元,2014年5月29日还款协议上显示的借款数额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原告事实上已归还了被告大部分借款,被告强行要求原告签订的协议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还款协议在客观上显失公平,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原借款仅有118.50万元的相关证据,且2014年5月29日的还款协议,原告认为是其受到胁迫,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事后原告并未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协议签订后,原告及第三人又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计偿还被告借款45万元,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或签订还款协议时受胁迫,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