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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郑州市**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司)因与上诉人郑州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鸿**司的委托代理人禹群超,上诉人建**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8元,退还郑州市**有限公司18206元,退还郑州市**限责任公司760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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