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琼诉被告刘**、荥阳市王村镇桑园村小村一组不得当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琼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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