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书,并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2元,由原告郑州**限公司承担25元,另外603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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