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贺*、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贺*、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贺*、熊**的起诉
诉讼费用2219减半收取1109.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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