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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某、申某某与佘*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申某某诉被告佘*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佘某某、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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