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申某某诉被告佘*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佘某某、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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