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高爱真,上诉人滑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上置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侯应起,上诉人中**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董**、被上诉人昊上置业的委托代理人张*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结果缺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