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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州八**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州八**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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