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孙某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莱芜市**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赵**、安徽省**有限公司,上诉人淮滨**警察大队与被上诉**管理局、淮滨县公安局违法扣车赔偿行政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申洪琴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郑**返还房屋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游*、苏学国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曹**与李**、固始**中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彭**、高**、上诉人滑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滑县道口镇南门街五一组、滑县道口镇南街村第五村民小组与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滑县半坡店乡黄塔村第七村民小组与河南**店供销社、河南**店供销社棉花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中国人寿**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