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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刘某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孙某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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