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滑县中**责任公司诉被告河**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滑县中**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滑县中**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滑县中**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滑县中**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杨**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胡**、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高**与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彭**、高**、滑县中**责任公司、河南**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及被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姚**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滑县**钢门窗厂诉被告河南富**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张**与张**、郑州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