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锵诉被告胡**、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锵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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