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樊**、第三人河南银**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赵**拟打印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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