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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占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占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同年6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农历2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罗某某,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并且经常偷盗,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被告常限制原告人身自由。2011年双方开始分居,现被告下落不明,今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辩称

被告罗**缺席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同年6月30日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2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字叫罗某某,因被告犯盗窃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引起本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临颍县公安局繁城派出所证明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犯盗窃罪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也给婚生女带来不良影响,女儿随原告生活,对其成长有利,故原告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财产无法查清,本院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与被告罗占亭离婚。

二、婚生女*某某归原告杨*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待其女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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